(2013)鄂汉阳立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御康医院、上海御康医院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御康医院,上海御康医院有限公司,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立保字第00052号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英红,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上海御康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2441弄1号。法定代表人:姜玮。被告:上海御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2441弄1号1-4层。法定代表人:马述春。被告: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和路666号。法定代表人:陈应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御康医院、上海御康医院有限公司、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上海御康医院、上海御康医院有限公司价值12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上海御康医院、上海御康医院有限公司价值12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鄂ADB8**的奥迪汽车1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玲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