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联发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联发水泥有限公司,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湖北联发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远海。委托代理人沈治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城。委托代理人孙俊和。委托代理人黄长凤。上诉人湖北联发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水泥)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2)鄂孝南民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江电器原审诉称:2010年10月25日长江电器与联发水泥签订了《湖北联发水泥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供电工程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联发水泥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后,剩余72127元以种种理由拒付,故诉至你院,请求依法判令联发水泥立即支付欠款72127元、违约金12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联发水泥原审辩称,1、双方合同的总额是51万元,对于长江电器所说的按照结算单是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的说法不予认可,我公司实际欠长江电器工程款是26583元,长江电器的起诉要求支付增加设备款45544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2、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2000元我们可以支付。联发水泥反诉称,2010年10月25日,长江电器与联发水泥签订了《湖北联发水泥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供电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联发水泥应于2010年11月15日工程完工并供电。但是长江电器直到2011年7月18日才完成了高压供用电合同的签订,至此,工程已逾期245天,应赔付联发水泥违约金62475元。故请求依法判令长江电器赔偿违约金6247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针对联发水泥反诉,长江电器原审答辩意见:1、结算单充分反映了双方对原合同进行了补充,是新的付款协议,联发水泥应当按照该结算单来履行,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按照结算明细,对新增设备,以及工程总额联发水泥是认可的,联发水泥应当按照结算单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联发水泥应当支付延期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履行中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工期应当适当延长,由于联发水泥的责任逾期完工的责任在联发水泥。原审查明:2010年10月25日,长江电器与联发水泥签订了《湖北联发水泥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供电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长江电器为联发水泥负责配电工程,工程总造价51万元。2011年8月16日,双方进行结算,联发水泥认可长江电器在配电工程中追加设备共计45544元。2011年12月31日,经联发水泥加盖财务专用章确认承诺,联发水泥所欠工程款于2012年1月10日前付清。联发水泥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后,剩余72127元以种种理由拒付,长江电器特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联发水泥立即支付欠款72127元、违约金12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联发水泥亦以工程逾期为由联发水泥应赔付违约金6247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认为:联发水泥给长江电器出具的结算清单足以证明长江电器、联发水泥之间工程款结算合同关系的存在,该工程款结算清单应视为主合同的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联发水泥未按约支付长江电器工程款,其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长江电器要求联发水泥支付所欠工程款7212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联发水泥提出该结算违背了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第三条第四项的约定,对增加的设备款45544元不予认可,认为结算清单上加盖的公章是财务专用章,并不是单位公章。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在结算清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行为是联发水泥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此公章在形式上有瑕疵,但是其合同效力应予以认可。故对此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联发水泥反诉称长江电器工程逾期245天,已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应赔付联发水泥违约金62475元。原审认为,双方经对工程款结算后,已经对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不再适用原合同的约定,联发水泥的反诉无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遂判决:一、��发水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长江电器工程款72127元。二、驳回长江电气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联发水泥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反诉费1620元,合计4620元,由联发水泥负担。联发水泥不服原判,以原审答辩及反诉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并支持其反诉请求。长江电器以原审起诉与反诉答辩意见抗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案争议的焦点,结算清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联发水泥员工给长江电器出具结算清单,并加盖该公司财务专用章,证明双方供电工程合同已经履行至结算阶段,该���算清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审认为该“结算清单应视为主合同的补充协议”是正确的。联发水泥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湖北联发水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书力审判员 谭光剑审判员 刘 铮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会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