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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下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毛燕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燕萍,蒋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下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毛燕萍,女,汉族,1961年9月11日生,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王立,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0910245104)委托代理人苗柱。被申请人蒋廉,男,汉族,1959年10月27日生。法定代理人蒋然(系蒋廉之子),汉族,1985年10月8日生。申请人毛燕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蒋廉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光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毛燕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苗柱,被申请人蒋廉的法定代理人蒋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毛燕萍诉称,被申请人蒋廉是她的丈夫,2011年10月26日和2012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蒋廉两次突发脑溢血入院治疗,效果甚微,现被申请人蒋廉长期卧床,精神恍惚,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思,故申请宣告蒋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毛燕萍与被申请人蒋廉系夫妻关系,蒋然系双方之子。2013年3月,经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蒋廉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蒋廉系植物生存状态,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2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下关区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手术记录复印件1份、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2份、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1份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蒋廉经司法鉴定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应依法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蒋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申请人毛燕萍为被申请人蒋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光焰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柴 颖记录员  卞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