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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曹丽丽与合肥建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丽,合肥建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520号原告:曹丽丽,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夏海东,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俊勇,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建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泽胜,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涛,合肥建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丽丽与被告合肥建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丽丽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丽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曹丽丽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陆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