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蒲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蒲某某和好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小智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