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355号原告陈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黄健才代理审判员 黄 双人民陪审员 钟范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禤 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