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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田云云与深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云云,深州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行初字第53号原告田云云,女,汉族,一九八五年九月四日出生,田田美发店业主。被告深州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张建英,该局局长。原告田云云与被告深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要审理过程中,原告田云云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凤双审 判 员  赵 显人民陪审员  崔汝欣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志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