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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2013)东刑初字第71号被告人陈慷犯职务侵占罪一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慷。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慷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慷受聘为东兴市天天酒业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慷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联系东兴市内的各批发部、小商店、饭店等,由陈慷收取客户货款。被告人陈慷由于染上赌瘾,为了筹集赌资,其利用收取客户货款的便利,图谋侵占公司货款。2010年12月25日至2011年4月28日期间,被告人陈慷收取天天酒业有限公司42个客户的货款共计34965.2元,陈慷并没有将货款上交公司,而是拿货款赌博挥霍一空。2012年12月5日,被告人陈慷主动向东兴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2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慷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16000元,2013年2月1日,被告人陈慷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慷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缪某某某某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天天酒业出货单、货款明细汇总表、明细表、出入汇总结表、工资表、应聘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话记录、收据、常住人员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慷作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慷侵占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被告人陈慷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慷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4000元,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慷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慷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在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念明代理审判员  吕智德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晓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