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耿伟,韩兆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43号原告方耿伟。委托代理人唐威,广东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兆奎,现下落不明。原告方耿伟诉被告韩兆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借款5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本院在2012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经朋友介绍认识。二、被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在本院审理的(2012)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19号案件查实,被告为深圳市星联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大世纪分公司的负责人,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三、被告借款的数额:50万元。四、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转账45万元,在2012年6月2日由杨凤农业银行××支行6228×××从515转账至被告农业银行××支行622×××311账户中。杨凤并出具了书面证言,内容为转账45万元给是受原告委托,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另外5万元原告陈述为现金交付。五、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无。六、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2012年6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据,该借据借款金额是50万元,并由被告签名并加盖了指印。七、双方是否约定还款期限:借据中借款期限从2012年6月1日到2012年8月1日。八、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无。九、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宜:有。借据上由刘乙和在担保人处签名,但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对担保人的追索。十、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数额:无。十一、被告借款后偿还利息数额:无。十二、原告在起诉前是否催促被告还款:无证据证实。十三、如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从何时开始无法联系被告:在本院审理的(2012)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19号案件查实,被告在2012年9月底以回乡探望父母为名离开本市,再也无法联系。十四、其他情况:原告在庭审中明确其主张的利息为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十五、诉讼保全:原告申请查封被告所有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从府9区××栋×座××号和××号两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是6×××0、6×××8),本院已裁定并在有关部门办理轮候查封手续。判决结果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应诉不答辩不举证,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兆奎归还原告方耿伟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从2012年10月23日计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公告费(含已交及可能公告送达判决书需预交部分)由被告负担,原告可在申请执行时凭交款单据主张此款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豫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诗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