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方水平与方建军、方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水平,方建军,方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70号原告:方水平。委托代理人:何姗。被告:方建军。被告:方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水平诉被告方建军、方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7日以被告实际履行了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956元,由原告方水平负担。审判员 余积祉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辰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