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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方水平与方建军、方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水平,方建军,方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70号原告:方水平。委托代理人:何姗。被告:方建军。被告:方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水平诉被告方建军、方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7日以被告实际履行了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956元,由原告方水平负担。审判员  余积祉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辰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