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梁某某,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被告:孟某某,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窦新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