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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微执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夏保庆与蒲玉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保庆,蒲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微执字第262-2号申请执行人夏保庆。被执行人蒲玉光。申请执行人夏保庆与被执行人蒲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微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蒲玉光在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孔庄煤矿的工资收入至满三万六千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