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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商初字第36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王志斌与蔡玉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斌,蔡玉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3677号原告王志斌。委托代理人周建深、林晓洁(特别授权),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玉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斌与被告蔡玉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斌于201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玉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2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志斌负担。审 判 长  黄其宁代理审判员  潘胜华人民陪审员  林德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