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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右民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右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刘某,女,1987年1月2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张某起诉返还彩礼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为刘某,但其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94年2月14日,身份证号码210781199402143829,住址辽宁省凌海市建业乡育新村378号。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资格不当,依法应予驳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8元,退回原告张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峻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苏漫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