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刘同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同春,刘学义,王世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刘同春。申请执行人刘学义。被执行人王世元。申请执行人刘同春、刘学义依据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33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2004.69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黄民初字第33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凯审判员 徐付波审判员 赵 卿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秀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