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陕西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784号原告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礼,总经理。被告陕西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团林,董事长。被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三年四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962元,由原告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海涛审 判 员 朱志猛人民陪审员 孟 宁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龙铁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