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诸昌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诸昌民初字第787号原告王某。被告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隋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顾林林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