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诸昌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诸昌民初字第787号原告王某。被告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隋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顾林林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