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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执指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高瑞英、张美春等与刘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瑞英,张美春,惠中海,惠荣海,刘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指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高瑞英。申请执行人:张美春。申请执行人:惠中海。申请执行人:惠荣海。被执行人:刘惠,现在押。申请执行人高瑞英、张美春、惠中海、惠荣海与被执行人刘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2)潍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高瑞英、张美春、惠中海、惠荣海与被执行人刘惠民事赔偿部分,指定昌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海审判员  赵 建审判员  王少燕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