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山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帅恒、余燕、余德江、何学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帅恒,余燕,余德江,何学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宿光辉,理事长。被告帅恒,男。被告余燕,女。被告余德江,男。被告何学芬,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帅恒、余燕、余德江、何学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齐康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自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