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与韩宏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韩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华峰,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忠益,该××员工。被执行人:韩宏建,农民。本院在执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与韩宏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宏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54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