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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庞家林申请执行胡绍俊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家林,胡绍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庞家林,男,汉族,住泸县天兴镇。被执行人胡绍俊,男,汉族,住泸县天兴镇。关于庞家林与胡绍俊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12)泸泸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绍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绍俊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县支行的存款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能奎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泽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