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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横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子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张某某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7月13日给高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0‰,期限八个月,并由被告李某某担保。因借款人高某某去世,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借据一支,证明高某某(已死亡)于2011年7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为20‰,期限为八个月,并由被告李某某担保。被告李某某辩称:这笔贷款的借款人是高某某,现在高某某死亡,被告只承担一半的担保责任。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李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其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经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7月13日高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0‰,期限为八个月。借款到期后,由于借款人高某某死亡,原告多次向被告李某某主张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李某某理应偿还原告的借款。被告辩称自己只承担一半的担保责任,因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依照法律规定,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故被告的该辩解观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现借款人高某某死亡,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13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为20‰。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子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