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发儿与严碧云、程根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发儿,严碧云,程根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林发儿。被执行人严碧云。被执行人程根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2)丽松商初字第00482号判决书,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严碧云、程根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款3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严碧云、程根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程根水有每月工资收入37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根水在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李龙长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潘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