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杭州市七县(市)建设银行老龄委员会桐庐分会与浙江桐庐三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七县(市)建设银行老龄委员会桐庐分会,浙江桐庐三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316号原告:杭州市七县(市)建设银行老龄委员会桐庐分会。负责人:沃德来。被告:浙江桐庐三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三定。原告杭州市七县(市)建设银行老龄委员会桐庐分会(以下简称建行老龄委)为与被告浙江桐庐三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海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建行老龄委负责人沃德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建行老龄委起诉称:2011年4月19日,原、被告订立借款协议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月利率为8.3‰,按季结息。被告从2011年12月21日起停止支付利息。现诉请判令被告三亚公司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至2013年1月31日的利息33990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再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建行老龄委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款协议和转账支票存根各1份,用以证明借贷关系。被告三亚公司未答辩,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建行老龄委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9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1份,约定:被告三亚公司向原告建行��龄委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4月19日至2012年4月18日,借款月利率为8.3‰,按季结息。当日,原告建行老龄委将借款30万元划给被告三亚公司。被告三亚公司从2012年1月起未按约支付利息,借款本金也未归还。本院认为:被告三亚公司借款后,负有按约归还借款的义务。被告三亚公司未按约还款,应按约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桐庐三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归还杭州市七县(市)建设银行老龄委员会桐庐分会借款30万元。二、浙江桐庐三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给付杭州市七县(市)建设银行老龄委员会桐庐分会自2012年1月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8.3‰计算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上述��、二项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浙江桐庐三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1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海祥二〇一���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