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皓与赵洪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皓,赵洪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14号原告王皓,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赵洪达,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原告王皓与被告赵洪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需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蒋鸣良审判员 徐寨华人民��审员陈务宁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 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