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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朱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庆华与任茂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华,任茂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张庆华。被告任茂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华与被告任茂轩其他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庆华负担。审判员  周玲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