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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戚贵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桂宾,刘仍翠,时相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商初字第160号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号,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民,系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戚桂宾被告刘仍翠被告时相东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戚桂宾、时相东、刘仍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9元,减半收取215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