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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终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沭阳县众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乙娇女、杨红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乙娇,沭阳县众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红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终字第002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乙娇女,农民。委托代理人乙福坚,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系乙娇女弟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沭阳县众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信安花园18幢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施红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大正,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振,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杨红军,农民。上诉人乙娇女因与被上诉人沭阳县众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兴公司)、一审被告杨红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2)沭耿民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众兴公司申请撤回对乙娇女的起诉,乙娇女申请撤回对众兴公司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众兴公司申请撤回对乙娇女的起诉,乙娇女申请撤回对众兴公司的上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沭阳县众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乙娇女的起诉;二、准许乙娇女撤回对沭阳县众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诉;三、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2)沭耿民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2821.94元减半收取1410.97元,保全费878.97元,合计2289.94元由沭阳县众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1411元,由乙娇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代理审判员  孙芳远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