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李长瑜诉齐汉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瑜,齐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李长瑜,男,1963年5月31日生,汉族,铁路干部,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齐汉昌,女,1981年3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李长瑜诉齐汉昌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十日作出了(2012)双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利和解169,000.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部分给付义务,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付俊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