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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379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在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退付原告50元。审判员  郑振荣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方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