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379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在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退付原告50元。审判员 郑振荣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方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