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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30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超诉临沂海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相焕银、相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临沂海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相焕银,相大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3048-1号原告李超。被告临沂海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法定代理人:相焕银。被告相焕银。被告相大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与被告临沂海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相焕银、相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阚国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临沂海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相焕银、相大海价值10万元财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审判长  马元林审判员  邵照学审判员  吴贯超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