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30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超诉临沂海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相焕银、相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临沂海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相焕银,相大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3048-1号原告李超。被告临沂海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法定代理人:相焕银。被告相焕银。被告相大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与被告临沂海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相焕银、相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阚国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临沂海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相焕银、相大海价值10万元财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审判长 马元林审判员 邵照学审判员 吴贯超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