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7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均诉彭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均,彭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744-2号原告李平均,男,1958年7月18日生,汉族。被告彭杰,男,1964年5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均诉被告彭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均撤回对被告彭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05元,减半收取3602.5元,由原告李平均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程尽华陪审员 潘贵安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武益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