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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7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均诉彭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均,彭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744-2号原告李平均,男,1958年7月18日生,汉族。被告彭杰,男,1964年5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均诉被告彭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均撤回对被告彭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05元,减半收取3602.5元,由原告李平均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程尽华陪审员  潘贵安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武益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