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20-04-17
案件名称
邢涛、李洪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邢涛;李洪生;刘昌华;任艳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邢涛,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干部,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李洪生,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房产证01××19)被执行人刘昌华,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鄄城县信用社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任艳民,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鄄城县富春乡政府工作人员,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鄄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期间,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昌华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917080000010101442180、62×××22的存款各100000元。现需扣划该笔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刘昌华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账户917080000010101442180、62×××22的存款各100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刘昌华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的存款4650元(帐号:917080000010101442180)及7942元(帐号:62×××22)至鄄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帐号:92×××30);三、冻结被执行人刘昌华在鄄城县中兴信用社的工资收入账户(帐号:62×××90),冻结1000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