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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丁少君与王虎、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少君,王虎,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徐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709号原告:丁少君。被告:王虎。被告: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虎。被告:徐玉刚。原告丁少君为与被告王虎、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徐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日,被告王虎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言明由被告王虎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到2013年1月31日归还,若逾期不归还的,则自愿向债权人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归还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时再另支付每日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并由被告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及徐玉刚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以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担保期限为借款人还清全部本息时止。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原告按约将500万元打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但借款到期后,被告王虎未归还借款,两担保人也未尽担保责任。为此请求:1、判令被告王虎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按约定银行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约50万元(利息计算到2013年3月1日止);2、被告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徐玉刚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王虎、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尚在侦查过程当中。原告是否属于被告王虎、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受害人,尚需经过刑事诉讼途径予以认定,故本案所涉借款关系具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少君的起诉。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鹏权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