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0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德保等与被执行人董德祥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保,潘有亮,董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0171-1号申请执行人:胡德保,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申请执行人:潘有亮,男,汉族,住芜湖市金寨县。被执行人:董德祥,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2)繁刑初字第00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董德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董德祥所有的位于安徽省繁昌县荻港镇桃冲街道房产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潘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