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27号原告王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马 喜 增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萍(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