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成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骆佳佳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佳佳,义乌市成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骆佳佳。委托代理人:楼英飞。委托代理人:郑玲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成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小燕。委托代理人:丁丽庆。上诉人骆佳佳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骆佳佳于2013年4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骆佳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骆佳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上诉人骆佳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吴志坚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