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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何万富与赵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万富,赵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69号原告:何万富。被告:赵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万富与被告赵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万富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万富负担,其余25元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肖振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潘洁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