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何万富与赵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万富,赵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69号原告:何万富。被告:赵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万富与被告赵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万富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万富负担,其余25元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肖振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潘洁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