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鹏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张鹏凯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毕英鸷,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鹏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鹏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鹏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邹文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