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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某、李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31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被告人李某。被告人陈某。上述三被告人因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诉(2013)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李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李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中旬,被告人刘某以每月人民币500元的租金向被告人李某租下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XX村一巷X号301房,开设赌场,刘某组织赌博人员到该赌档内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水钱,李某在赌场楼下望风,被告人陈某在赌档内负责发牌和抽水。2013年1月2日1时许,民警查获该赌档,当场抓获赌博人员11人、赌具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10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李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李某、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李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日起至2013年6月1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日起至2013年5月1日止。)三、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日起至2013年5月1日止。)四、缴获的赌资人民币109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赌具扑克牌一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玉  婷书 记 员 王丹霞(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