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沁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郭秀荣与张普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荣,张普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沁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郭秀荣,女,194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张普选,男,198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郭秀荣诉张普选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2012年9月12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沁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普选应赔偿原告郭秀荣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170.48元,案件受理费被告张普选负担1344元。判决书生效后,张普选未履行。2012年10月22日,申请人郭秀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普选银行存款,未查到存款。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2704.48元均未执行。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沁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公审判员 李中富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原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