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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诉被告侯国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侯国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617号原告任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蒙绍贵,男,汉族,系南充市高坪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国林,男,汉族。本院受理了原告任某诉被告侯国林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2月22日在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失误,误将“任某”登记为“任月华”)。2000年2月9日生育一子侯仁杰,2007年10月15日生育一女侯丹阳,2010年3月3日生育双胞胎子女(儿子名为侯紫龙,女儿名为侯紫凤)。原、被告双方婚后因性格存在差异,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之间感情不和。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四人每人各抚养二人,各承担各自的抚养费;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任某与被告侯国林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女侯仁杰、侯丹阳由被告侯国林抚养;侯紫龙、侯紫凤由原告任某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三、财产分割: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已被拆迁,产权调换后还房两套,每套还房的建筑面积约100—110㎡(还房地点: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炮房沟村还房小区),其中一套双方自愿赠与其子侯仁杰,另一套双方自愿赠与其子侯紫龙。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梁岱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