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351号原告王某,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告刘某,女,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4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绪堂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