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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351号原告王某,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告刘某,女,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4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绪堂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