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执字第0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鲍吉先与董祥芝、陈旭旭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吉先,董祥芝,陈旭旭,陈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051-1号申请执行人鲍吉先,女,193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董祥芝,女,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陈旭旭,女,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学生。被执行人陈柏松,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学生。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鲍吉先与被执行人董祥芝、陈旭旭、陈柏松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3月21日以(2013)鄂郧县执字第000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柏松银行存款2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柏松银行储蓄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循奇审判员 王 杰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