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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城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39号原告张某,男,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利伟,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女,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水喜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红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