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城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39号原告张某,男,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利伟,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女,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水喜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红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