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俊与陈金满、陈海钧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陈金满,陈海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501号原告:陈俊。委托代理人:陈永水。被告:陈金满。被告:陈海钧。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赵友权。委托代理人:赵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与被告陈金满、陈海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申请对原告陈俊的伤残等级及所需误工、护理和营养时限进行重新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冯 丽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俞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