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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地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宋学锦与深圳康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学锦,深圳康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地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宋学锦,男,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深圳康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本院在执行宋学锦与深圳康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2)203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康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1225元、执行费668元。现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康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全自动胶囊充填机一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李旭春审判员  黎 君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卢捷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