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王丽丽。被告:林某。委托代理人:陈丽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剑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