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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汝城县。被告:朱某,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住址:珠海市,天翔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以原、被告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