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外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上海中宏木工机械厂与财纳福诺木业(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宏木工机械厂;财纳福诺木业(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外初字第145号原告:上海中宏木工机械厂。诉讼代表人:顾响兰。委托代理人:余宏央。被告:财纳福诺木业(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涛默。委托代理人:郝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宏木工机械厂与被告财纳福诺木业(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宏木工机械厂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宏木工机械厂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宏木工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上海中宏木工机械厂负担。审 判 长 刘艳容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人民陪审员 肖海荣判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 丽 来源:百度“”